FCC法规part15部分的要求
今天我们来说一个FCC法规:part15部分的要求。其实关于这个FCC标准的要求,我们前面也有提到过。但是前面的内容因为解说的方式原因,仍然是很多朋友问到关于这块的问题。
所以我们也再次做了一个整理。
FCC Part 15条例及应用原则
无线电频率装置或产品发出的无线电频率RF能量 (9KHz至3000GHz) 条例及应用原则。
Part 15A:通用细则
细则内容包括技术规格、管理要求、市场销售条件等。在没有使用者操作情况下,有意、无意、及偶发性的辐射电子产品或装置的条例。 (细则可分为A,B,C,D,E,F及G类别,当中以Part B及Part C为最常见)
Subpart A – General(一般要求)
Subpart B - Unintentional Radiators(无意辐射体)
Subpart C - Intentional Radiators(有意辐射体)
Subpart D - Unlicensed Personal Communications Service Devices (免执照的个人通讯设备)
Subpart E - Unlicensed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Devices(U-NII 免执照的国家信息基础设备)
Subpart F – Ultra-Wideband Operation(UWB 超宽带设备)
Subpart G – Access Broadband Over Power Line (ABPL 电力线通信设备)
Part 15B:适用于无意辐射电子产品或装置
产品或装置包括:非无线产品,AV产品及家庭电器(电视机、收音机、迷你影音组合、DVD、MP3等。)
非无线IT产品(个人电脑、鼠标、显示器、数码相机。)
非无线商用设备(有绳电话、传真机、办公室计算机等。)
Part 15C:适用于有意辐射电子产品或装置
产品或装置包括: 无线电遥控玩具、电话、无线电接收和传输设备、通信终端设备等。
Part 15D:适用于免执照的个人通讯电子产品或装置
上面我们从不同的方面系统的说明了这个标准的要求,所以说Part15法规是重要的FCC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