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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条件申请公证须具备条件

 一、公证简介: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等办理公证事务。

(一)公证条件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中国(国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驻澳使领馆只受理旅居澳大利亚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临时来澳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应在国内办理(在澳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除外)。外籍人士(含华人)或法人在中国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澳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向相应的中国驻澳使领馆申请办理认证。认证书与公证书效力相同。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三)申请事项需为以下事项之一:驻澳使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

1、声明书;    

2、委托书;

3、婚姻状况证明;   

4、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

5、指纹公证等。 

(二)公证职责

1、中国驻澳使领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主要取决于中国境内文书采信接受)部门的要求及中国境内或澳大利亚当地律师的建议,请在申请公证前向相关单位或律师咨询。

2、下列事项不予公证:

(1)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等。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使领馆不掌握相关情况。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然后向澳大利亚驻华使领馆申请认证。详细情况,请点击这里。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2)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三)当事人责任

1、有关文书不在以上不公证范围之列,且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文书,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2、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大使馆网站也提供了常见文书的格式和参考内容。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无论是要求还是建议,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您真实意愿的表达(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3、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办理时间当事人根据本人居住地址,根据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使领馆申办公证。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交费取证

1、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到使领馆缴纳费用并领取公书。  

2、请点击这里,了解办证费及付款方式。   

3、请及时领取公证书。超过3个月不取,将作销毁处理,并将影响申请人今后办证。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认证简介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澳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   

(一)、认证要求所有认证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澳大利亚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中国驻澳使领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

2.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3.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认证适用于在澳大利亚的中、外国公民。中国公民如不便亲自到使、领馆签署有关文书(办理公证),也可按照认证流程办理文书认证。认证文书和公证书效力相同。

(二)、办理流程

1.当事人向当地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

2.向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驻各州、领地办事处办理认证(请注意是Authenticaiton,而非Apostille);澳外交贸易部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澳通过邮寄方式向外交贸易部办事处递交的邮寄申请,均需集中寄往该部驻悉尼、墨尔本办事处。驻其他各州办事处只负责处理当面递交的认证申请,而不再受理邮寄认证申请。

3.申请人按照原文书出具地(公证地),而非认证文书的外交贸易部办事处所在地(认证地),向相应的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申请办理认证。驻澳使领馆领区划分,请点击这里。例如,由昆州公证员出具的公证书如邮寄到外交贸易部驻悉尼办事处认证后,应送往中国驻布里斯班总领事馆认证。送往中国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各类文书如已在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驻各州、领地办事处办理了Apostille(附加证明书),无需在中国驻澳使领馆再进行认证。

(三)、提交材料1.《公证、认证申请表》 1份。推荐采用免费的Adobe Acrobat Reader填写并打印。2.如办理关于个人的文件认证,需出示当事人本人护照原件并附上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的复印件,中国公民应同时出示澳有效签证复印件;当事人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者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涉重大事项还应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如代办公司文件,代办者需持有该公司授权的公函并提供代办者带照片的证件。3.经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驻各地的办事处认证过的文书原件(Authentication)。4.上述文书复印件1份。  

(四)、注意事项

 1.公司商务类认证应同时提供有关公司注册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签发日起3个月有效,当事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办妥澳外交贸易部(含其驻各地办事处)的认证和中国驻澳使领馆的认证。

 3.申办外籍儿童送往中国寄养,请提交经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驻各地的办事处认证过的《寄养儿童委托书》以及被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护照、父母护照及澳签证复件。

4.请及时领取认证书。超过3个月不取,将作销毁处理,并将影响申请人今后办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公证认证之间的区别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