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SAA认证电器产品的EMC(电磁兼容性)要
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是相对中立于政府和用户的。1988年它与联邦政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明确了它在澳大利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总部设在悉尼,在各州有办事机构,员工共有500多人,并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设有分支机构。无论是进口或是在澳当地组装的电器产品,在进入澳大利亚市场销售前,首先要通过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的认证。 不同电器产品要做不同的产品质量认证。
所有电器产品均要做安全认证(SAA)。检验机构通过对电器的破坏性试验,检查电器的安全可靠性,比如在高温情况下,不间断地超负荷使用电器,检查电器的安全性能。对洗衣机的外表要进行漏水试验,检查是否漏电。对电器的插座进行非正常使用,看是否有不安全隐患等等。
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电器产品须符合当地的安全法规,即业界经常面对的SAA认证。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互认协议,所有取得澳大利亚认证的产品,均可顺利地进入新西兰市场销售。
SAA的标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式认可,一种是标准标志。形式认证是只能样品负负责,而标准标志是需每个进行工厂审查的。目前国内申请SAA认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CB测试报告转,若没有CB测试报告,则也可以直接申请。 hellen,非常感谢你的信息。
不知道大家对于澳洲方面的C-Tick和Queensland Government Certificate两个认证有何看法呢
电器产品的EMC(电磁兼容性)要求,即是在固定场合下,电器设备产生的电磁扰动的量度必须低于一定的标准,不妨碍其它电器正常工作;并且设备自身也具有一定抗电磁扰动的能力。?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电器产品的EMC认证,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都对家电产品提出了电磁兼容的要求,并且都有相应的认证标志--据了解,近期,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中国产品正呈上升趋势,因此,了解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对许多厂家来说非常必要。
在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EMC要求由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监控。使用的标准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AS/NZS)之外,ACA去年又承认了103个其它标准,这些标准包括EN(European Norm),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ical Commission)和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为了限制电磁干扰的影响,澳大利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所有的在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行电磁干扰(EMI)强制性要求。部分EMC实验项目也必须附合强制性要求,它们是:传导干扰、断续干扰(喀呖声)、射频辐射干扰;其余EMC试验项目不作强制要求,例如抗干扰、静电放电(ESD)、谐波、电压闪烁等。产品经检验后符合相关标准,可以贴上C-Tick标志。任何公司或个人要使用此标志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而且标志的高度不低于3毫米。
C-Tick标志旁必须按规定标上澳洲供应商的信息,以便ACA在市场上抽检产品时能有效地追溯到为该产品EMC负责的供应商。
信息的标识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澳洲供应商在注册名称与地址;
2、澳洲公司注册号(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ACA颁发给澳洲供应商的号码;
4、产品在澳洲市场上使用的澳洲注册商标。
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级别一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级别一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级别一的产品可以自愿申请C-Tick标志,但是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在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二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按相关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提供技术结构文件,测试地点也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三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极高的产品,即CI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目前,通信终端产品仍旧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是从2003年11月7日起,终端产品将被划分到级别二产品中。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由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同时还要出具由QMS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由于向ACA申请C-Tick标志的申请人只限于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注册公司,因此中国企业可通过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买家,或在澳大利亚及新西兰有分支机构/合作伙伴的认证机构申请,例如,澳大利亚昆士兰的工业关系部可根据德国莱茵T ü V的测试报告颁发安全性证书与能耗标签证书。证书在新西兰市场也有效。
输往澳洲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电器安全及电磁兼兼容性标准。?在澳洲,电器安全合格评估体系是由地方政府 (州/郡) 负责,每个政府机构均采用「1945年电气安全法」的统一互惠审批计划 (Approvals Scheme)。
此计划把电器产品分为「须申报」及「无须申报」两大类「须申报产品」须符合相关的澳洲安全标准,并需取得州政府的认可证书。?
无须申报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可不经认证直接售卖。不过,零售商、制造商及进口商须保证该类电器的安全。
澳洲的电磁兼容性 (EMC) 要求是受制约予 The EMC Framework (无线电通讯法 1992) ,The EMC Framework 是一个自我监管的计划。在此法规规范内的电器产品都须符合澳洲标准,并要先取得澳洲通讯局的批准,才能使用 C-Tick 标记。
同时符合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性要求的产品,也可使用 RCM 标记 (Regulatory Compliance Mark)。任何澳洲安全标记在纽西兰亦被接纳。
澳洲对EMC的规定
一、管制单位: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二、授权检验单位:NATA认可实验室或与澳洲有 MRA之认证体系(如 NVLAP)承认的实验室
三、一般规定?
1. 澳洲所管制的EMC/EMI的架构与欧联CE-Marking之EMC大致雷同,均采自我认证的方式: 依产品标准执行且通过测试后,签署一自我宣告书即可。所不同的是宣告书必须由澳洲境内之进口商或供货商或制造商签署宣告;另澳洲政府尚要求每一澳洲本地的供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其执行单位ACA登录
2.凡电子电机产品都在列管范围,类似欧联 CE 的规定。
3.Supplier申请C-tick登录时,不需持测试报告,原则上,测试与C-tick登录可以并行。
4.符合 EMC 规定之产品在销售之前必需贴上正碓的标签: C-tick mark & Supplier ID ; Supplier ID标示方法有四种, 任选一种即可:
a) Supplier Code Number issued by the ACA; ?b) 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ACN); c) Registered Name and Address of Supplier;
d) Australian Registered Trademark。
标签可依比例放大或缩小以肉眼看的清楚为原则; 但Supplier ID的字体则不可小于3mm. 标示位置最好同机种卷标, 如果空间不够, 才可考虑放在 manual、保证书或包装盒上。
5.如果某产品同为EMC& SAFETY之列管品目时,其标志可以申请 RCM。
RCM为纽、澳共有的一种自愿性商标,只要向一个国家申请认证即可行销两个国家;登录者须为纽澳境内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或代理商,分别根据AS/NZS 4417.1与 AS/NZS 4417.3向Standards Australia和ACA两机构登录报备。
6.一旦ACA要求查看TCF时,代理商须于10个工作天内送达ACA。